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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军甫、马林青辞去信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决定
(2007年3月21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第四款之规定,信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决定,接受刘军甫、马林青辞去信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并报信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