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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07-10-31  阅读次数:次  【字体:
 
  (2003年10月16日信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31日
信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参照《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结合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常委会会议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准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应向常委会主任请假。

   第六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草案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

   常委会会议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会议举行七日前讨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不是常委会委员的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可以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本市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或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设立旁听席。公民按有关规定可以旁听常委会会议。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召开全体会议,也可以召开分组会议。

   第十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审议有关议案、工作报告或专项工作报告时,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瘵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按归口类别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或有关工作机构归纳整理为审议意见.经常委会会议通过后,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受主任会议委托,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议案。

   提出的议案,一般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所提出议案的理由和具体方案。

   第十四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和联名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并应在常委会会议上作说明。

   第十五  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主任会议决定暂不付表决的,交有关工作、办事机构进-步研究,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第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的决议、决定或其他议案,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委会会议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 

   常委会会议的决议、决定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主任会议
 
   第十七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拟订本届常委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二)决定常委会会议举行的日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

   (三)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任免议案和其他议案;

   (四)听取市火民政府、市中级火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项工作汇报:

   (五)审查被认为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办法、决定,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或决定;

   (六)处理常委会指导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的重要日常工作;

   (七)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闭会期间,许可对市人大代表中的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等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并提请常委会会议确认;

   (八)研究决定重大申诉、控告、检举案件的处理方式;

   (九)讨论、决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提出的重要事项;

   (十)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或相关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印发主任会议纪要。

   
第四章  秘书长
 
   第二十条  秘书长在常委会主任领导下负责处理常委会机关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一)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的准备工作;

   (二)检查落实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批办重要文件和有关请示报告;

   (四)审核以常委会名义发出的文件;

   (五)协调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秘书长办公会议。

      
第五章  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研究室、信访办公室是常委会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

   (二)负责检查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以及机关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三)负责常委会有关报告、文件等文稿的起草工作;

   (四)处理机关文书、公文;

   (五)负责人大信息工作;

   (六)负责机关人事和老干部工作;

   (七)负责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和接待工作;

   (八)联系县区人大常委会;

   (九)承办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研究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人大工作的调查研究与宣传;

   (二)负责常委会的工作报告、重要文稿等的起草;

   (三)组织和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

   (四)承办市人民政府的规章、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办法、决定及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

   (五)编辑和发行内部刊物,收集和整理有关资料;

   (六)需由研究室承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信访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二)督办有关信访事项;

   (三)需由信访办承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主任、研究室主任、信访办公室主任在秘书长领导下主持本部门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设立法制、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农村、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预算、民族宗教侨务外事等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委会的工作机构。

   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十八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本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二)调查了解和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并对有关违法事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报告;

   (三)对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和重要案件,进行调查研究,为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和开展监督做好准备;

   (四)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五)承办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修改意见工作;

   (六)根据工作需要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参加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

   (七)承办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

   (八)承办与市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的联系事宜.承办人事任免、代表视察以及换届选举的具体工作:

   (九)承办外事活动的有关事项;

   (十)办理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交付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常委会讨论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审议的事项;

   (二)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的事项:

   (三)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审议的重大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到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报告涉及的重大事项提出修正意见或作出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同意报告机关的工作报告时,报告机关必须在本次会议或下次会议上作补充或者重新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决议、决定和有关方面执行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监 督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工作情况行使监督权,对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行使监督权。

   第三十六条  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是否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办法是否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三)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执法工作中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县区人大及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是否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五)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违法的选举、任免、罢免和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行为;

   (六)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方案的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关于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八)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系全局的、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定和措施:

   (九)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  监督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可以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视察、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代表评议、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形式。

   第三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以口头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到会答复;以书面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提案人。

   提质询案的常务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必要时,常委会可以依法作出决定。

   列入议程的质询案,在未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行政措施、决定、命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定、办法、通告,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在公布的同时,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四十一条  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应当对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所列机关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处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常委会对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地方国家机关和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作如下处理:

   (一)责成有关地方国家机关自行纠正违法行为;

   (二)撤销或者责成地方国家机关自行纠正不适当的规章、行政措施、决议、决定和命令;

   (三)依法撤销或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有关人员的职务;

   (四)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调查委员会人员的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的工作结束后,应向常委会提出同查报告。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十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依法向常委会提出撤销由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撤销由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可以经常委会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被提出撤销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申辩。

 
第八章  人事任命

   第四十五条  常委会任命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和《信阳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进行。

   第四十六条  常委会对提请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应实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第四十七条  提请任命的机关应向常委会会议介绍被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说明任命的理由。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四十八条  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决定被提请任命的人员在任命案表决前的常委会会议上作供职发言。

   第四十九条  被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委会颁发任命书。
      
第九章  联系代表和受理来信来访   

   第五十条  常委会建立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接待代表日制度。

   第五十一条  市人大代表通过来信来访向常委会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研究办理或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五十二条  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根据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一般申诉、控告和检举,由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办理或转交有关机关办理,有关机关应将办理结果答复申诉、控告人,并将办理结果报常委会办事机构备案。

   (二)重要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批转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或先交常委会办事机构或有关工作机构对申诉、控告、检举的事实进行调查,再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常委会可以分别制定履行各项职责的具体规定。

   第五十四条  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根据本办法,制订工作细则和工作制度。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工作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四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