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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人大代表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办法(试行)
(2007年10月29日信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作用,加强人大信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河南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人大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人大代表,是指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本届任期内的人大代表。
第三条 本届任期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参加人大代表接待人民群众来访。
第四条 人大代表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安排每月5日上午(节假日顺延),每次安排三名人大代表。接待地点在市人大常委会人民群众来访接待室。
第五条 信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安排每月16日。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依次轮流接待。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确定接待人民群众来访的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安排人大代表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工作。人大代表接访所需费用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决。
第七条 每年12月份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提出下年度人大代表接待人民群众来访的具体安排。
第八条 人大代表在市人大常委会人民群众来访接待室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应佩戴显示代表身份的标志。
第九条 人大代表接待人民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签名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转办或立案转交有关部门督办。
第十条 人大代表接待人民群众来访转办或立案的信访事项,受理单位应在收到转办或立案的信访事项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按时报送办理结果的,应当书面说明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将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或进展情况书面报送接待人民群众来访的人大代表。
第十二条 人大代表对所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听取办理单位的专项汇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