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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9-11-13  阅读次数:次  【字体:
(2009年10月30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信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建国所作的《信阳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情况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败工作的战略方针和总体部署,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认真履行检察职能,坚持把查办职务犯罪摆在突出位置,不断完善办案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为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积极服务信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作出了应有贡献。为进一步推动和促进我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开展,打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保障我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渎职侵权犯罪的打防力度。进一步提高对渎职侵权犯罪危害性、严重性和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打防结合,惩防并举,突出重点,调整方法,主动出击,坚决查办妨碍发展、危害民生的职务犯罪,尤其是要严格查处重点行业、重点部门的职务犯罪,进一步加大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工程建设领域和司法不公背后的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力度,力争实现大案和重点案件的突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确处理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查办案件与预防犯罪等方面的关系,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坚持创新,努力建设廉洁、为民、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首先是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工作运行、办案质量、业务考评制度,加强对批捕、起诉等关键环节的监督制约,确保执法严格、公正、文明。同时,建立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反渎职侵权工作联动机制,努力实现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执法尺度的相对统一。尤其是要建立健全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案源通报制度,整合案件信息和办案资源,加强配合联动,形成整体合力,提高办案质量,全市国家机关要积极做好渎职侵权犯罪的系统预防和个案预防工作,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对瞒案不报、拒不移交或者阻挠检察机关查处工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特别是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定期报告检察机关查办重大案件的情况,市检察机关要按规定将司法人员和副科级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案件查办情况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健全机构,切实做好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各项保障。 市、县(区)政府及编制部门应按照工作需要,统一设定县(区)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局的机构规格及人员职级配备,调整和充实人员,加强队伍管理,稳定侦查骨干队伍,使其与反渎职侵权部门的职能相匹配。要把检察机关的装备经费纳入预算,为反渎职侵权部门侦查案件配备与之相适应的装备。

    四、加强各级人大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要按照《监督法》有关规定,通过组织执法检查、视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工作评议等方式,支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督促检察机关切实加强渎职侵权犯罪查处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面遵守和执行,保障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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