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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议案审议办理的规定
(2010年2月22日市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一次主席团会议通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现对本次大会议案的提出、审议和办理,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议案的范围
(一)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所提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和关系到全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依法应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机关或其他组织处理的问题,例如:修铁路、修公路、建电站、建工厂、办学校、调整行政区划、增加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划拨某项专款以及审判、检察具体案件等事项,都是属于政府和两院的职权范围,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请不要作为议案提出。
二、关于议案的审议和办理
(一)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本次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本次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二)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大会提出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本次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交由市人大常委会调查、研究和审议,提出审理意见,提交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三)向本次大会提出的议案,经审议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作为“建议、 批评和意见”处理。
(四)向本次大会提出并被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之前,提议案单位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三、关于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和时间
2010年2月24日16时为向本次大会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超过截止时间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四、关于提出议案的注意事项
(一)代表提出的议案,一要写明所要解决的是什么问题,二要写明要解决该问题的理由,三要提出解决的办法。
(二)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时,应分别按“提议案人”和“附议人”栏中的要求填写。在同一议案中,请不要重复签名。
(三)为便于办理,所提议案一事一案,填写一份议案纸,不要把两个内容不同的事作为一份议案提出,写在一份议案纸上。
(四)代表向大会提出的议案,请用会议印发的议案纸,并按要求将内容、姓名、详细通讯地址、电话号码及邮政编码等书写清楚。议案字迹潦草不清的,由代表团工作人员协助抄清后,再送大会秘书处议案组。
信阳市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秘书处
2010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