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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勇辞去市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2-09-12  阅读次数:次  【字体:
(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信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刘勇辞去信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关于召开信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信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