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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介

发布时间:2014-11-08  阅读次数:次  【字体:

 

一、沿 革
 


      信阳人大工作机构始于1982年成立的地委人大工作联络科,此后经历了地委人大工作联络处、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机构不断完善,队伍不断健全。1998年信阳撤地设市,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信阳市人大常委会成立,标志着我市人大工作从此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1982年8月,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建议和工作需要,地委成立人大工作联络科。1986年6月,根据当时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形势和我区实际工作需要,经地委研究同意,地委人大工作联络科改为地委人大工作联络处。1989年5月4日,经省委研究,将信阳等五地区的人大工作联络处升格为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属地委领导,具体业务受省人大的指导。1998年9月25日,信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信阳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2003年7月25日,信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信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职 权



    (一)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是信阳市国家权力机关,按照国家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保证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信阳市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信阳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3、讨论、决定信阳市的政迨、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4、选举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5、选举市长、副市长;
    6、选举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选举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8、听取和审查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阳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9、改变或者撤销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10、撤销信阳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1、罢免信阳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12、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3、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4、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5、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二)信阳市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决定信阳市政治、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 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
    2、在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3、监督信阳市人民政府、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信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4、在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信阳市人民政府市长的提名,决定信阳市人民政府局长、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根据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县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5、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依法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