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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任免钱文友等6人职务的通知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新中《关于钱文友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议案》(信中法〔2016〕51号),经信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16年4月29日表决通过。
免去:
钱文友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高 松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曾祥顺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陈 刚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职务;
曾 峰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三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任命:
陈 刚为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
李柏定为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钱文友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高 松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曾祥顺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陈 刚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职务;
曾 峰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三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任命:
陈 刚为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
李柏定为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4月29日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