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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下)

发布时间:2016-11-14  阅读次数:次  【字体:
  第三十二条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举办大型活动的审批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报批。

  活动举办者应当制定传统村落环境风貌保护方案,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保护传统村落环境风貌不受破坏。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传统村落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传统村落内村民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鼓励传统村落村民在传统村落内居住,参与传统村落生产经营,鼓励对传统村落的合理利用和创新发展,鼓励发展文化产业、传统手工技艺和乡村旅游。 

  第三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对传统村落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第三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文化等部门建立传统村落巡查制度,对传统村落的保护状况和保护发展规划实施进行动态监测,并对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情况进行年度评估。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向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接受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无法恢复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经动态监测、年度评估认定,因保护工作不力造成传统村落资源破坏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警告。

  对在开发利用活动过程中造成传统建筑、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破坏性影响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出濒危警示。破坏情况严重的,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认定不再符合传统村落入选条件,提请批准机关将该村落从传统村落名录中除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
  (二)未经批准举办大型活动的;
  (三)擅自对传统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传统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四)其他影响传统村落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传统建筑的。  

第四十一条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各种保护设施上涂污、刻划、张贴或者攀爬等造成损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公共场所乱堆粪便、垃圾、柴草和建筑材料等,破坏传统村落风貌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清除治理;
  (三)擅自在传统村落内的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传统村落保护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修改、公布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要求完成传统村落风貌整治和传统建筑抢救修缮工作,造成传统村落格局破坏,或者传统建筑坍塌、损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落实传统村落消防安全责任的;
  (四)未开展传统村落动态监测、年度评估工作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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