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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职责》的通知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
2019年6月21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职责》。为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推进人大社会建设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的职能作用,现将《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职责》印发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请遵照执行。
附件: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职责
信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年7月2日
2019年7月2日
附 件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工 作 职 责
工 作 职 责
第一条 草拟和组织草拟社会建设方面的决议、决定草案;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社会建设领域的议案、建议进行调查和研究,提出报告。
第二条 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下发的社会建设方面的法律草案,组织讨论和征求意见,提出修改意见,并综合上报。
第三条 对市政府制定的有关规章、决定和命令,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进行检查,发现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条 检查有关社会建设方面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省人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对人民群众和社会的重要关切,承担组织开展专题询问。
第六条 加强与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含涉及应急管理事务的相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市教体局(体育方面)、市医疗保障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部门的联系,听取联系部门的工作汇报,了解和掌握社会建设方面的工作情况,为市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提供服务保障,并承担具体工作。
第七条 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社会建设方面的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联系与本委工作有关的人大代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视察。
第八条 处理向本委提出的重要的控告和申述,办理上级机关和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批示的重要控告和申述案件。
第九条 完成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