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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信阳市信阳毛尖茶保护条例(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05  阅读次数:次  【字体:



关于对《信阳市信阳毛尖茶保护条例(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信阳市信阳毛尖茶保护条例(草案)》已于2023年4月26日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一审后,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作了修改,形成《条例(草案)》(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发布,进行为期一个月的意见征集。根据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条例(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并于2023年7月20日前将意见建议以电子邮件或信件等方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联系电话:0376—6366015  
  电子邮箱:xyrdfgw@126.com
  邮寄地址:信阳市行政中心1号楼1327室
  邮  编:464000

信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7月3日


信阳市信阳毛尖茶保护条例(草案)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文化传承与产业发展

第三章  品质保护与提升

第四章  品牌保护与标识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传承信阳毛尖茶文化,保护和提升信阳毛尖茶品质,加强信阳毛尖茶品牌保护,促进信阳毛尖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信阳毛尖茶的保护和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信阳毛尖茶,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生态环境下,以采自当地传统的茶树群体种或者适宜的茶树良种的幼嫩芽叶为原料,采用信阳毛尖茶加工工艺在当地加工而成,具有信阳毛尖茶品质特征,符合信阳毛尖茶标准的条形绿茶。

第四条  信阳毛尖茶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品牌保护、绿色发展、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阳毛尖茶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信阳毛尖茶产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茶树种植、茶叶采摘、加工销售等活动的服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信阳毛尖茶产区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做好信阳毛尖茶的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鼓励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诚信守法经营作出具体约定。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是信阳毛尖茶保护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阳毛尖茶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商务、文化广电旅游、林业、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阳毛尖茶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信阳毛尖茶产业发展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区域保护规划相衔接。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信阳毛尖茶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本辖区年度实施计划,引导信阳毛尖茶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第八条  信阳毛尖茶行业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引导会员依法生产经营,开展品质评价、技术成果评价、知识产权保护、品牌推介、职业培训与技能竞赛等活动。

第九条  信阳毛尖茶每年春季鲜叶的实际开采日,根据当年信阳群体种及其他主栽品种的茶树生长状况和天气情况确定,由信阳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信阳毛尖茶文化的宣传和推广,定期发布有关信阳毛尖茶保护和管理的信息。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信阳毛尖茶文化的宣传。

第二章 文化传承与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及相关法律规定,做好信阳毛尖茶制作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市、县、区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信阳毛尖茶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认定、记录和建档等工作。

鼓励和支持信阳毛尖茶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研学、交流、传播等活动。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茶文化节等茶事活动,传承和弘扬信阳毛尖茶文化。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阳毛尖茶传统老字号文化、地名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支持建设信阳毛尖茶博物馆等茶文化场所,积极开展茶文化交流及赛事活动,深入挖掘、整理、传播优秀茶文化,推进茶文化事业发展。

加强对信阳毛尖茶文物的保护与研究,加大文物的征集力度,通过举办陈列展览、开发文创产品等方式,推动信阳毛尖茶文化的传播和交流。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定期举办信阳毛尖茶传统手工炒制赛事活动,传承和保护传统手工炒制技艺。

对长期从事信阳毛尖茶传统手工炒制、技艺精湛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授予制茶大师、技术能手等称号。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信阳毛尖茶产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引导组织信阳毛尖茶评茶、茶艺、茶叶加工等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十六条 支持茶旅融合发展,开发茶文化旅游产品,塑造茶旅融合品牌,推动茶区景区、茶旅文化、茶旅康养一体化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茶旅融合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城市茶文化主题景观。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阳毛尖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新品种选育和推广、高标准茶园建设、茶叶质量检测、茶叶品牌建设、科技研发和人才培养等。

对在促进茶产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开展茶叶加工技术创新,提升茶叶加工机械化、标准化、清洁化、智能化水平。

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发含茶食品药品、新式茶饮、化妆品等精深加工产品,提升茶叶的附加值。

第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有利于信阳毛尖茶产业健康发展的产品和服务,增加对茶产业项目的信贷投入;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信阳毛尖茶相关保险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信阳毛尖茶企业上市挂牌。

第三章 品质保护与提升

第二十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信阳茶树种质资源普查方案,组织对种质资源进行普查,建立种质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市农业科研部门应当建立信阳茶树种质资源圃,进行种质资源收集、鉴定、保存;及时更新信阳茶树种质资源名录,进行种质资源评价;开展茶树良种选育和繁育工作,推动信阳茶树品种良种化。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开展信阳茶树种质资源科学研究。


第二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各县、区人民政府,编制信阳群体种种质资源保护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信阳群体种种质资源实行长期保护。

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信阳群体种种质资源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信阳群体种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不得变更茶树品种、种植面积、种植地域,不得破坏信阳群体种种质资源。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信阳群体种种质资源保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部门应当会同农业科研部门,在新品种选育、高标准茶园建设、绿色防控技术集成应用、茶叶加工技术革新、茶园管理机械升级、茶树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链延伸等方面进行研发,运用现代科技助力信阳毛尖茶产业高质量发展。


鼓励和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信阳毛尖茶科技研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第二十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开展信阳毛尖茶标准化建设,完善信阳毛尖茶种植、采摘、加工、包装、运输、贮存等标准体系,指导和监督生产经营者按照标准开展生产经营。


信阳毛尖茶行业社会组织及企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支持生产经营者进行绿色、有机茶园及产品认证,及时发布认证信息,提升茶园管理水平。


信阳毛尖茶产区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计划,适时开展茶树提纯复壮工作,保持良种种性。


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实行病虫草害绿色防控,推广使用生物、物理、生态调控等综合防控及统防统治先进技术,鼓励支持使用有机肥。


建立茶园病虫草害测报系统,监测分析病虫草害发生情况和规律,实现病虫草害精准防控、有效防治。


第二十八条 信阳毛尖茶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的规定,并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档案。


第二十九条 茶园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剧毒、高毒、禁用的农药;


(二)使用化学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及未登记在茶树上使用的农药;


(三)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四)使用催芽素等未登记在茶树上使用的肥料;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应当加强信阳毛尖茶产区的环境质量监测和茶园小气候监测。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有毒有害气体和其他有害物质对信阳毛尖茶的影响。


第四章 品牌保护与标识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信阳毛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制定商标管理规则,定期评估被许可使用人的商标使用情况,提高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能力。

第三十二条  信阳毛尖茶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信阳毛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当符合该证明商标管理规则规定的条件,履行该证明商标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遵守该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未经该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第三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信阳毛尖茶生产经营者开展品牌建设,创建自主品牌,形成信阳毛尖公共品牌与企业品牌相互促进的良性发展格局。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等名优产品的商标或者标识依法予以保护。

支持信阳毛尖茶加入地理标志保护国际合作协定互认清单。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非信阳毛尖茶的茶叶时,应当在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及产地等信息。

不得在非信阳毛尖茶的茶叶包装、宣传上使用易产生误解和混淆的名称、地名或者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茶叶误认为信阳毛尖茶。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信阳毛尖茶品牌的保护,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建立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依法查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伪造或者不标注食品生产日期,虚假标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获奖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阳毛尖茶市场秩序。

第三十六条  获得信阳毛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核准的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信阳毛尖茶,应当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的,还应当在产品介绍页面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是指为了提升信阳毛尖茶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由获得信阳毛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核准的生产经营者使用,专用于信阳毛尖茶的生产和销售,具有防伪溯源功能的实物识别标签。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应当清晰,包含信阳毛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溯源二维码、防伪信息等内容。

鼓励生产经营者加强信阳毛尖茶的溯源管理,积极应用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的溯源功能。

第三十七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信阳毛尖茶质量安全追溯工作,建立信阳毛尖茶质量安全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八条  信阳毛尖茶生产经营者获得信阳毛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核准后,应当申请印制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使用者提供便利,并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使用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信阳毛尖茶交易和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使用台账。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规范使用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转让、赠与、借用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

(二)故意遮挡、污损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

(三)包装销售信阳毛尖茶应当加贴而未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

(四)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信阳毛尖茶未在产品介绍页面显著位置予以明示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伪造、擅自制造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

(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

(三)为伪造、擅自制造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帮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伪造、擅自制造的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及工具,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信阳毛尖茶生产经营者侵害其权益,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信阳毛尖茶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信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