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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地方立法推动生态园林城市建设

发布时间:2024-04-26  阅读次数:次  【字体:


 以地方立法推动生态园林城市建设

《信阳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进行一审


4月25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信阳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开展城市绿化立法,于信阳而言,不仅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党中央绿色发展新理念新部署的时代要求,是改善城市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现实需要,更具有“固根本”“利长远”的重要作用。


一方面,随着我市“1335”工作布局的系统实施,信阳着力花园城市建造,城市绿化水平不断提升,已成功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去年又成功摘取了最大人口级别组E类城市金奖等奖项。


另一方面,随着城市绿化事业持续发展,我市在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执法依据上存在不足,这与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新时代城市绿化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制定一部符合信阳实际、具有信阳特色、可操性强的地方法规,十分必要。


记者了解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的《条例(草案)》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三十七条。其中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责任、科技创新、社会参与、宣传投诉奖励等内容。


在适用范围上,《条例(草案)》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城镇开发边界外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城市绿地,其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草案)》对绿地的规划建设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城市规划建设,应当以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的比例预留绿化用地,城市新区建设在三百米半径内应规划建设两千平方米以上的游园,五百米半径内应规划建设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游园。针对人民群众关注的绿化树种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城市绿化应当科学选择绿化树种,均衡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推广种植市树银杏、市花桂花”。为避免扬尘污染,改善城市面貌,《条例(草案)》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自受让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简易绿化”。为有效扩大绿化面积,《条例(草案)》鼓励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


《条例(草案)》织密了我市城市绿化“管理网”。《条例(草案)》规定实行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明确了城市各类绿地的管理主体及其责任。禁止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明令禁止“攀折树枝,采花摘果,偷取花木,损毁绿篱、花卉、草坪”等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同时,结合实际和需要,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罚则。如有倾倒热水、酸液、油污,硬化树穴,剥损树皮等损害绿化的行为,造成损失的,将会面临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在绿地内擅自设置营业摊点、搭建建(构)筑物,造成损失的,可能会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立法不易,步履惟实。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充分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在调研、起草、修改中,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委托八县三区对本辖区开展立法调研,广泛收集问题及意见建议。同时,深入研学相关法律法规,多次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统一思想、汇集合力,为条例起草打下了坚实基础。


据悉,《条例(草案)》一审后,将进一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提请下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文/信阳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王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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