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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工会工作的决定
2004年8月26日信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信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总工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修改实施后,我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级工会组织积极努力,在宣传实施《工会法》,促进改革开放,保障社会稳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工会自身建设等方面,取得了很好成绩。但从总体情况看,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在新的形势下,要真正把《工会法》落到实处,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会议强调,为进一步加大《工会法》的宣传和实施力度,更好地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依法促进和保障我市工运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的工会工作。为此,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
工会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群众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人阶级始终是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工人阶级的先进性没有改变,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没有改变。在新形势下,加强工会工作是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的迫切需要;是适应工人阶级队伍的新发展,造就高素质新型职工队伍的迫切需要;是适应劳动关系的新变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是适应协调劳资矛盾的新要求,确保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是适应对外开放带来的新挑战,坚持工人运动发展正确方向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巩固国家政权的高度,充分认识工会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开创我市工会工作的新局面。二、进一步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学习和宣传
各级政府、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把学习、执行《工会法》作为巩固国家政权、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宣传,使全社会都认识到企业建立工会组织是法定的,是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保障,不仅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而且关系到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的落实。学习宣传《工会法》,要紧紧围绕《工会法》规定的”一个中心和六项内容”。突出强化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上的重要职能,敦促企业自觉按(工会法)办事。三、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群众组织到工会中来
各级工会组织要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哪里有职工,哪里就应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做到企业筹建的同时筹建工会组织,企业开业的同时工会开展工作,职工人厂的同时加入工会组织。要严格执行(工会法)的规定,认真履行民主选举程序,配备好专兼职工会干部,防止和纠正以改制为由随意撤并工会组织和机构的行为。保证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不动摇、利益不受损,工会组织不削弱、会员不减少。要积极推进基层工会规范化建设,不断增强基层工会组织的活力。四、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工作
各级政府、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尊重工会组织的社团法人地位。要认真落实(工会法》、《河南省工会条例》等法律法规,保证工会开展工作必要的办公设施和职工活动场所;对工会已有的财产、物资、经费和政府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认真落实工会协管干部的规定,选配工会领导干部时,要充分听取上级工会意见。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选举产生,任期内不得随意调动。五、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各级政府、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工会依法收缴工会经费。企业和差额供给的事业单位,要依法每月足额向工会拨缴上解工会经费;财政全供单位的工会经费,财政部门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拨付同级工会;实行承包、租赁或改制后的企业,必须将工会经费列入承包、租赁合同或企业经营预算,按期足额向工会拨缴。六、加强执法和监督
《工会法)是全社会都应当遵守的准则。各级政府、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有责任支持和保障工会开展工作。各级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要强化执法意识,加大执法力度,对严重违反《工会法》的行为,要及时依法纠正、处理。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法定权力,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工会工作,帮助工会解决问题和困难。各级人大要加强对《工会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情况的监督,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促进工会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