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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05-04-26  阅读次数:次  【字体:
(2005年4月26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级预算的审批和执行;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和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市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承担监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预算的编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及有关规定,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编制部门预算。预算草案应当在财政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

        第四条 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通知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参加预算编制的主要会议,提供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思路、总体要求和工作安排等相关资料。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年度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交初步审查的材料包括: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有关说明;
       (二)预算收支总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表;
       (三)各预算部门、单位的部门预算表;
       (四)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表;
       (五)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类别表及支出明细表;
       (六)上级财政返还、补助收入和对下级财政返还、补助支出表;
       (七)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对本年度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预算草案初步审查的重点:预算编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情况;预算收支结构情况;预算内容完整情况;设置预备费的情况;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及其他重要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大代表以及专家对市本级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草案进行座谈论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要求,准备相关的背景资料和说明。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对预算草案初审工作结束后,要向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初步审查意见进行研究,并对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进行反馈。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于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预算草案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提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

        第九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部门、单位预算,并抄报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督促政府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并做好本级预算(含部门预算)和本级汇总预算的备案工作。同时,根据批复备案的预算,对市本级预算和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可以组织视察或者调查。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对预算执行中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必须调整预算时,应当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预算调整方案的有关情况;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批预算调整方案的二十日前,将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初步审查的重点:调整的依据;调整的具体内容和项目;调整方案中收支结构变化的合法性、合理性;是否保证收支平衡等。

        第十四条 在预算执行中,对上级政府返还、补助款项和专项资金,市人民政府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资金分配使用的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在年终确需动用超收收入追加预算支出的,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交追加报告、说明及有关材料,经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初步审查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决算草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市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的“财政决算草案”及“关于财政决算草案和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应由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布置编报决算草案前,应向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决算编制的有关情况,并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批决算草案的二十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交决算草案和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结合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及有关调查情况,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决算草案初步审查的重点: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重点支出的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问题的改进措施和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财政决算草案和初步审查报告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起草“关于市级财政决算的审查报告”和“关于批准市级财政决算的决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议一经通过,应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进行审计,向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的审计结果。
        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纠正,并将有关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进行督导,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结果。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按计划对农业、科技、教育、社会保障、城市建设等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对有关部门和重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初步审查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市政府财政部门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市级财政决算草案”和“关于财政决预算草案和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资料,应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责令市人民政府纠正或者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一)不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议、决定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不报告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变更或者调整预算的;
       (四)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重大问题不予纠正的;
       (五)对检举、揭发和控告违反预算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6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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