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站内搜索
您当前位置: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网 > 人大概况 >常委会会议 >第二届 > 浏览文章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执法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04-12-28  阅读次数:次  【字体:
(2004年12月28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 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司法机关)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依照《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司法工作监督的决议》,根据《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办法》,结合我市监督司法机关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司法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对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要及时研究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办理情况。

       第三条 司法机关要加强和规范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及时研究办理,并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和意见答复人大代表。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人大代表说明情况,并在六个月内办理完毕,正式答复人大代表。

        第四条 司法机关对市人大常委会转办、交办的申诉、控告案件,必须责任落实到人,及时认真依法处理,并在一个月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对其中的重大或典型的案件,主要领导要亲自督促办理。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监督意见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办理,不能如期报告处理结果或办理意见与法律监督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将办理情况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司法机关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及处理申诉、控告案件情况的汇报。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听取司法机关的专项工作汇报,调阅案件卷宗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 司法机关对当年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以及处理申诉、控告案件情况,应当在下一年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上提交专题报告,作为会议参阅文件。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批转各县(区)的申诉、控告案件,由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督促办理。市、县(区)两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工作联系,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对司法机关执法工作的监督。

        第九条 司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检查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在执法活动中发出的司法(检察)建议(意见)书、民事(刑事、行政)抗诉书、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及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通报等执法监察文件,均应同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十条 市人民检察院要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审判、侦查、监狱管理活动中的重大违法案(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检察、侦查、监狱管理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十二条 市公安局对于突发的重大刑事、治安案(事)件和涉及治安、消防、交通管理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以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法制工作委员会,并同时移交检察机关。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受到非法干涉、阻挠、抗拒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四条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办法》和《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司法机关应当报告的其他工作事项,亦应抄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应报告工作事项和应报送文件、资料,司法机关应统一由本单位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信阳市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