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工作委员会
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法律方面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贯彻执行;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有关法律方面的决定、命令、规章、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法律方面的决议、决定进行审查,如果有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委会审议有关法制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按照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对法制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主任会议决定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法律方面的专题工作报告,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常委会授权或主任会议交办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委会审议有关法制方面的议案,进行初审,提出意见,起草常委会有关法制工作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对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发来的有关法制方面征求意见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座谈讨论,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整理上报;督促有关部门向干部、群众进行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列席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有关法制工作的重要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总结、交流县、区人大法制工作的经验,提供编发有关法制工作的简报和内部材料;对人民群众、人大代表反映的有关法制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或建议;负责人大代表对法制工作进行专题视察、调查、检查评议的具体组织工作,起草有关材料,协助代表整理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