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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2015年10月30日信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保障和规范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知情权和询问权,增强常委会的监督实效,促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实践经验,结合我市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题询问主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某一特定问题或工作领域相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进行询问、依法履行监督权的一种方式,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定职权。
第三条 专题询问应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对象为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延伸至垂直管理部门和政府直属部门或负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应询人为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应询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书面委托本部门分管相应工作的负责人到会应询。
第六条 专题询问的内容应围绕法律法规在本市的贯彻实施、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七条 专题询问的实施步骤为:
(一)确定专题询问议题;
(二)制定专题询问实施方案;
(三)开展专题询问前的视察或调查活动;
(四)做好与应询部门的协调和询答准备;
(五)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相关工作报告;
(六)召开专题询问会;
(七)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
(八)做好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以及应询部门承诺事项的督办落实工作。
第八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一般由主任会议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提出的建议议题,人大代表所提议案、建议,或从常委会开展的监督议题中确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主任会议决定对某一事项开展专题询问。
对突发性或特别重大事项,主任会议认为必要,可以临时决定对某项议题开展专题询问。
专题询问的议题需要调整或取消的,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专题询问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组织实施,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认真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开展专题询问的具体实施方案应包括专题询问的目的意义、时间地点、方式方法、参加人员、询问内容、组织领导、具体步骤、跟踪落实、宣传报道等内容。
第十条 专题询问会期确定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深入开展视察或调研,提出视察或调研报告。在会议举行前应与被询问部门沟通,组织召开专题询问协调会,落实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应询部门应于会议前十日将有关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审核,然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一般安排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的联组会上举行,在听取和审议相关专项工作报告或执法检查报告的基础上开展。
专题询问活动主持人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担任,询问人一般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担任;应询人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或专题询问事项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列席人员主要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应询部门相关负责人和人大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若干公民旁听会议。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采取现场面对面“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提出询问的方式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多人联合提出;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询问人所提问题要紧扣询问议题,重点突出,具有针对性。在听取应询人回答后,其他询问人和参加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补充询问不需事先提出。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为一事一问,应询部门负责人应当场回答询问,不能推脱责任或回避问题,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应询部门负责人不能当场回答的,要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会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询问人,并报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询问人所提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或牵头负责的部门为主进行答复,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补充答复。
第十四条 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应询部门应当如实提供。应询部门未能提供询问人当场所需相关材料的,要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会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供。询问的问题、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涉及国家秘密,应询部门不便回答或提供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对专题询问情况及时进行整理,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会后十个工作日内交应询部门研究处理。
应询部门应在限定时间内将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逾期不能报告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对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特别对应询部门承诺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办。
应询部门对有关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落实不力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督促落实。
第十七条 专题询问会议及应询部门落实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情况可安排主流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