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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一)

发布时间:2017-05-09  阅读次数:次  【字体: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源【水质】保护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坚持原则) 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坚持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施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市、商城县政府职责) 市、【商城】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专项保护经费【,】;建立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补偿、补助机制;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改善保护区内居民生产、生活条件相协调。
  第五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职责) 市、【商城】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商城】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的水域、水工程、水资源、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市、【商城】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交通、国土资源、】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建、交通、农业、林业、卫计、【农业、畜牧、渔业、住建、】工商、质监、【公安、】旅游、畜牧、渔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六条(宣传和普及)  市、【商城】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社会】公众保护饮用水水源的意识。
  第七条(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污染和破坏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对保护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由市、【商城】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水源【水质】保护
 
  第八条(保护区划分)  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口半径500米内区域,水库大坝及其连接公路内的区域【,东南至商城县渔业开发公司正门、西北至鲇鱼山大坝泄洪洞】。
  二级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外围3000米,东北至水库3号副坝—大坝—25号副坝连线的区域。
  准保护区范围:二级保护区外,环湖路以内的区域。
  保护区范围的调整,由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设置地理界标) 【商城】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等设施。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和警示等标志。
  第十条(水质目标) 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
  一级保护区【内】和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Ⅱ类标准以上;
  【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标准以上;】
  准保护区【的水质应当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要求】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标准以上。
  【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还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标准。】
  第十一条(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商城】县人民政府和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办事处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防止生活污水、垃圾污染饮用水水源。引导和鼓励农民科学施肥,使用生物农药或者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科学处置农业废弃物,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第十二条(涵养林和湿地保护和管理)  市、【商城】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需要,加强集水区域内水源涵养林和湿地的保护与管理,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第十三条(保护区内禁止设置养殖场、养殖小区)  在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原有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迁出。
  第十四条(建立补偿机制)  【建立水源保护补偿机制,补偿】对因保护水源,在保护区迁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停止农作物耕种,实施农作物有机种植和其他发展生态农业等,【行为保护水源】损失合法利益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包括在保护区迁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停止农作物耕种,实施农作物有机种植和其他发展生态农业等行为】。
  第十五条(准保护区禁止性行为)  在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四)毁林开荒、破坏植被;
(五)开矿、取土、采石(砂);
(六)围水造田、筑土拦坝;
(七)使用未配置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机动船舶【从事载人、载物等活动】;
(八)使用炸鱼、毒鱼、电鱼方法捕捞鱼类;
(九)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九)】(十)对水源造成污染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二级保护区禁止性行为)  在二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除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四)进行【肥水】投饵、施肥养殖【,在距水体50米范围内进行畜禽养殖】;
(五)未按规定采取措施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
(六)修建墓地或者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七)使用农药
【(七)可能影响水体的其他行为。】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商城】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七条(一级保护区禁止性行为)  在一级保护区内,除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水体的【活动】;
(三)在水体中清洗衣物和其他器具;
(四)放养畜禽;
(五)与水库管理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停靠、通行;
(六)在坝体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七)可能危害水源保护的其他行为。】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工作) 市、【商城】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土保持、水土流失状况和入库水量监测工作,合理调配水资源,【如遇旱灾,鲇鱼山水库库存水量要】优先保证饮用水的供应。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工作) 【商城】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实时监测能力建设,】定期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在突发水污染事件等特殊时段应当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和项目,提高风险预警预报能力。【商城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对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商城】县人民政府。【商城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或者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巡查监管) 【商城】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鲇鱼山水库管理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巡查,发现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或者转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在开展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中,发现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制定应急预案)  【商城】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突发性事故时,【商城】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跨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污染事故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等设施的,由市、【商城】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商城】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在保护区】擅自毁林开荒、破坏植被,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商城】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林木未造成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非法破坏植被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开矿、取土和采石(砂)的,由【商城】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炸鱼、毒鱼、电鱼方法捕捞鱼类的,由【商城】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鱼工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法律责任)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二级保护区内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由【商城】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二级保护区内】进行【肥水】投饵、施肥养殖的,【在距水体50米范围内进行畜禽养殖的,】由【商城】县渔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二级保护区内】未按规定采取防治措施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造成水体污染的,由【商城】县渔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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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二)

信阳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