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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万喜同志为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信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定:刘万喜同志为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信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定:刘万喜同志为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