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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3-06-02  阅读次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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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1日,《信阳市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将于9月1日起施行。自此,我市城乡人居环境治理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据悉,这是我省首部关于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锚定“两个确保”,对标“十大战略”,实施“1335”工作布局,坚定走生态优良、生产高端、生活更好的发展路子,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为持续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引领高品质生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总结固化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的成功经验,解决综合治理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规范化法治化,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立法工作,成立起草工作专班、业务工作专班“双专班”高效推进。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自觉运用党的二十大精神指导立法工作,以全市开展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为基础,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示范点等民意表达载体和平台作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并充分学习借鉴了外地成熟经验。经反复修改完善,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条例》共分七章,包括总则、责任区管理、容貌秩序、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法律责任、附则。作为一项创制性立法,《条例》第二条对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进行了科学界定:“对城镇和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活动。”《条例》明确了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的管理主体,第五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其他区域内的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同时,《条例》注重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第四条第四款规定“鼓励制定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参与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村居民应当保持庭院内外整洁有序,负责个人房前屋后的环境治理。”此外,《条例》固化和规范了我市在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整治中探索出的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如我市“拆墙透绿”后形成了大量的小块园林绿地、口袋公园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城镇和乡村振兴示范区内的园林绿地和口袋公园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美观,禁止擅自围挡、侵占、损毁。”


  来源:信阳日报记者 曹新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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