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听证规则》
信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听证规则
(2025年12月21日信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听证活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立法听证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立法听证,是指在立法过程中,以公开举行会议的形式,听取、收集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为起草和审议法规草案提供依据和参考的活动。
第四条 听证会由听证机构组织,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是听证参加人。
听证机构是指组织实施听证活动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
听证人是指出席听证会听取意见的听证机构组成人员。听证人由听证机构确定,人数一般为三至五人。
听证陈述人是指经听证机构确定在听证会上发表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立法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保障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工作。
第六条 法规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二)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
(三)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需要举行听证会的。
第七条 听证机构举行听证会,应当制定听证会工作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听证会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机构、听证人、主持人;
(四)听证陈述人、旁听人员的产生方式;
(五)听证会的程序;
(六)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十日前,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
听证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信息: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陈述人的人数、报名条件、报名期限、报名方式;
(四)旁听人员的人数、报名期限、报名方式;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听证陈述人应当按照公告的要求向听证机构进行登记。登记时应当明确表示对听证事项所持观点。
听证机构应当根据报名情况、行业特点和专业知识等,按照持不同意见的陈述人人数大体相当原则合理确定和邀请听证陈述人。
听证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法规案提出单位的代表、有利害关系的单位的代表或者有关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听证陈述人参加听证会。听证陈述人不得少于十人。
第十条 听证会可以设立旁听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听证机构申请旁听。旁听人员可以向听证机构提交与听证事项有关的书面意见。
听证机构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派员列席听证会。
第十一条 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一名,由听证机构在听证人中指定,负责听证会的组织、协调和主持工作。
听证会设听证记录员,由听证机构指定,负责如实记录发言人陈述的事实、发表的观点和理由。
第十二条 听证机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三日前书面通知听证陈述人出席听证会,并提供与听证会相关的资料。
听证陈述人接到出席听证会的通知后,应当就出席听证会的有关事项进行准备并按时出席听证会;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听证会的,应当提前告知听证机构,经听证机构同意可以委托他人在听证会上代为陈述意见,也可以将陈述内容形成书面材料提交。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会,执行听证会纪律。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人、听证陈述人、列席人员和听证事项;
(二)听证陈述人围绕听证事项依次陈述意见和理由;
(三)听证陈述人围绕主要分歧点进行辩论。
在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和其他听证人可以就有关问题进行提问。
第十四条 听证会应当全程记录,听证记录由听证陈述人、记录员签名后存档备查。听证陈述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要求补正。听证陈述人的书面陈述意见,可以直接作为听证记录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报名但未被确定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听证机构反映意见。
第十六条 听证机构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七日内,根据听证记录制作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陈述人提出的基本观点和争论的主要问题;
(三)听证机构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建议;
(四)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听证情况应当在法规草案说明、初审情况报告、审议修改情况报告中予以体现。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