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论证办法》
信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论证办法
(2025年12月21日信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论证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立法论证,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邀请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和人大代表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专业性问题进行论述并证明的活动。
根据立法阶段的不同,立法论证分为立项论证、起草论证和审议论证。
第三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自行组织立法论证。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也可以根据地方立法的实际情况,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进行立法论证。
第四条 组织立法论证应当形成立法论证报告。
委托论证的,由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制作立法论证报告。
立法论证报告是地方性法规立项、起草和审议的重要参考,可以作为参阅文件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五条 立法论证一般采用论证会的形式。
论证会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第六条 论证会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
(二)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大代表;
(三)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
(四)市司法局、法规案涉及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
(五)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人员。
选择参加论证会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
论证会参加人员应当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意见。
第七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论证会召开十日前确定论证议题和参加人员,并在论证会召开五日前将论证议题、时间、地点、具体要求以及相关材料等送交论证会参加人员。
第八条 论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论证会的参加人员、议题和议程,说明论证会的目的和论证的重点;
(二)有关人员、有关单位负责人对问题和情况予以说明;
(三)论证会参加人员围绕论证会议题发表意见;
(四)主持人归纳分歧点,组织论证会参加人员围绕主要分歧点展开论证;
(五)主持人对论证会进行总结。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记录论证会的有关情况,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九条 邀请专家、学者参加立法论证,委托立法论证,应当向专家、学者或者受委托单位支付论证费用。
第十条 拟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对下列事项存在较大争议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开展论证:
(一)立法的必要性;
(二)拟设定的主要制度、措施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三)拟设定的管理主体的职权职责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存在较大争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组织起草论证:
(一)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重大调整的;
(二)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的;
(三)涉及有不同利益诉求群体之间的重大利益调整的;
(四)涉及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的;
(五)涉及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的;
(六)涉及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管理职责划分、执法主体资格确定的;
(七)涉及技术性、专业性问题,需要提供科学依据和解决方案的;
(八)涉及其他重大问题、专业性问题的。
第十二条 由市人民政府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牵头起草部门或者市司法局组织起草论证的,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应当同时报送起草论证报告。
第十三条 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程前,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针对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存在的主要问题等组织审议论证。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案第一次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可以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审议论证。
第十五条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时,可以针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中争议较大的问题、社会公众反映意见较为集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审议论证。
第十六条 参与或者受委托进行立法论证的单位和个人,对在论证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