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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第l、2号公告的决定
(2007年1月22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豫纪[2005]35号文《关于景献琢同志所犯错误的复议决定》和中共信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信纪文[2006] 26号、29号及潢川县人大常委会潢人常[2006]21号文,信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决年定撤销信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2000年4月13日)决定的关于“景献琢的代表资格予以终止”的第1号公告和关于“其所担任的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职务相应撤销”的第2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