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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审议意见
(2013年10月25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市人民政府:
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所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近年来,我市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气象事业的发展,充分利用多种传媒手段,对法律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增强了全社会对气象法相关知识的了解和认识。全市气象部门能够立足实际,开拓进取,艰苦创业,主动转变工作思路,强化服务理念,丰富服务内容,为不断提升气象服务的层次与水平,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后对此表示肯定。
会议强调,气象工作事关国计民生,是基础性、科技型社会公益事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气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气象法的贯彻实施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从目前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现状看,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为此,建议市人民政府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认真研究,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推动我市气象事业长期发展的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要将气象事业发展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气象公共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气象事业发展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政府常务会议应建立定期听取气象工作汇报的制度,以便及时了解掌握和协调解决气象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大对气象事业投入和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气象双重领导体制和双重计划财务体制,切实把气象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把气象科技发展纳入地方科技发展总体规划,把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一同研究部署,一同考核落实;要逐步加大对气象事业的预算投入,构建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气象投入增长机制。对于地方出台的各种津贴、补贴等福利待遇,财政部门应根据气象法和有关政策,将气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同样对待解决;要加强气象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协调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环保、通讯、交通等部门与气象部门做好规划衔接、信息沟通和业务协作,集中整合资源力量,共同构筑多部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气象探测、预测预报体系与信息共享平台。
三、增强气象灾害减灾避灾能力。各级政府应将“一流台站”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将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同时,还应做好城建、规划、气象等部门的协调工作,将气象部门列入当地城市建设规划委员会。要把气象行政许可审批纳入政府审批内容,规范审批程序,特别是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行政审批工作要纳入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确保行政审批程序规范。在城市规划建设中,要充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妥善解决加快城市建设与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矛盾。
四、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加大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购装备器材维护保养的经费投入,确保装备器材的配套率、完好率、出勤率。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监测、催化、指挥、作业、评估体系建设,在粮食核心生产区、特色农业示范区、南湾水库等重点区域布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和设施,提高作业效益。在人员编制配备上,要认真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关于气象“队伍建设”的规定,解决市县两级气象部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编制偏少的问题,确保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正常开展。
以上审议意见请认真研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于2014年6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