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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发布时间:2013-11-15  阅读次数:次  【字体:
(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5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一法一办法”)。
  会议认为,近年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一法一办法”,切实把人防工作摆在重要的政治、军事、经济战略地位,不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措施,积极推进人防工程建设,人防各项建设都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我市人防执法和人防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对人防工作战略地位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人防工程建设结构还不尽合理;人防工程建设监督监管机制尚不健全;人防工程平战结合还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防易地建设费收缴仍有困难等方面。为深入贯彻“一法一办法”,进一步提高人防法制建设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健康持续发展,会议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人防意识。结合国防教育日、防灾减灾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人防法律法规和人防知识,增强公民、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国防观念和人防法制意识。要依法加强对在校生和全社会的人民防空教育,以增强全民依法承担人防义务的自觉性。从而在全市形成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人防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有关部门、单位和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切实把人防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一是要进一步建立统一高效的组织指挥体系,尽快成立市、县两级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加快指挥自动化建设步伐。二是按照有关规定,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将人民防空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从人防易地建设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人防事业发展。三是加强协调配合,提高人防工作的整体水平。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参与审核的,发改部门不得批复初步设计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预售和产权证,消防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四是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人防工程年增长量较大的实际,尽快成立“信阳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加大对人防工程的监督、监管、竣工验收力度,切实保障人防工程质量安全。 
  三、加快人防工程建设,规范人防经费征收和使用。要按照《信阳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积极推进人防重点项目建设,在全市引导建设一批示范性强、综合效益好、有利于人防可持续发展的好项目,带动全市人防工程建设整体水平的提升。切实加强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征收与管理,确保人防易地建设费应收尽收,确保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并专项用于安排人防建设。不断拓宽人防工程建设市场化途径,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吸引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防工程建设,促进全市人防工程扩大增量,优化质量,盘活存量。
  四、依法加强人防队伍建设。要注意人防机构的完善和稳定,落实人员编制,尽快完善县级人防行政执法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要充实人防专业技术人员,适应当前人防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要按照“三个代表”和“准军事化”的要求,加强人防干部职工队伍的思想、组织、业务和作风建设,塑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洁高效的人防队伍,努力为我市人防事业的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以上审议意见请市人民政府认真研究办理,并于2014年12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
    
    
    
                                                                                  信阳市人大常委会
                                                                                   201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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