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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建国辞去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2014年3月21日信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条第五款之规定,信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刘建国辞去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报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由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